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的管理类别为Ⅲ类,分类编码为08-02-03。
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是一种向患者呼吸系统输送笑气/氧气混合气体的设备。按照控制类型,该产品可以分为气动电控型和气动气控型,后者不是电气设备,不需要符合医用电气设备相关的标准条款,不需要符合本文中电气设备相关的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附件4的格式要求,结合本指导原则,编写并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资料,对不适用的内容给出不适用的理由。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21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