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听力计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听力计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听力计及听力测听平台的听力测试模块。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管理类别为Ⅱ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7-05-01。
听力计是主要用于测定个体听觉灵敏度或听力损失程度的仪器,通过与基准等效阈值相比,确定受试者听力损失情况。包含纯音测听、延伸高频测听(临床上常称为扩展高频)和语言测听(临床上常称为言语测听,本指导原则采用“言语测听”描述)等功能。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21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