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从方法学考虑,在本文中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试剂盒是指采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技术,利用全自动、半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对人血清或血浆等样本中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的含量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主要有直接化学发光、电化学发光、酶促间接化学发光等。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试剂盒的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代码为684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
(一)单独申请注册的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校准品和质控品。
(二)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原理之外的其他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试剂盒。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20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