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80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未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如果申报产品检测项目包括的病毒有相应的指导原则,应首先满足指导原则要求的内容。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呼吸道感染(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RTI)是人类最常见的一类疾病,可以在任何性别、年龄和地域中发生,是全球范围内引起人群发病和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呼吸道感染引起的临床症状和体征都较为相似,其临床表现主要为鼻炎、咽炎、喉炎、扁桃体炎等症状,严重的可引起气管炎、支气管炎及肺炎等,但不同病原体引起的感染,其治疗方法、疗效和病程也不尽相同。目前已证明,大部分呼吸道疾病是由细菌外的病原体引起,其中以呼吸道病毒最常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为鼻咽拭子、鼻拭子、咽拭子、肺泡灌洗液、痰液或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等,可包括但不限于:

甲型流感病毒(Influenza AIFV A)、乙型流感病毒(Influenza BIFV B)、呼吸道合胞病毒(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RSV)、副流感病毒(Parainfluenza VirusPIV)、人偏肺病毒(Human MetapneumovirushMPV)、腺病毒(AdenovirusAdv)、呼吸道感染肠道病毒(肠道病毒/鼻病毒)(EnterovirusEV/ Rhinovirus RhV)、冠状病毒(CoronavirusCoV)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荧光探针聚合酶链式反应(Real-time PCR)或其他分子生物学方法,以特定的呼吸道病毒基因序列为检测目标,对来源于人体样本中的呼吸道病毒核酸进行体外定性检测,临床用于辅助诊断呼吸道病毒感染相关性疾病。涉及其他临床用途的呼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20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