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尿素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尿素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尿素测定试剂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对人血清、血浆中尿素浓度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尿素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6840。
从方法学上讲,本指导原则只适用于酶偶联监测法测定尿素。基于其他方法学的尿素测定试剂盒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合适,若不适用,应另外选择适用自身方法学特性的研究步骤及方法。
酶偶联监测法测定原理:
尿素在尿素酶作用下水解为NH4+和CO2,NH4+、NADH和α-酮戊二酸在谷氨酸脱氢酶作用下生成CO2。谷氨酸和NAD+。由于NADH被氧化成NAD+,在340nm吸光度降低,其吸光度降低值与尿素浓度成正比。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19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