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技术审评部门对尿酸测定试剂的技术审评工作,同时也为注册申请人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尿酸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指尿酸测定试剂是指基于比色法的原理,利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对人血清、血浆、尿液中的尿酸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测定尿酸含量的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不含干化学法)测定。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尿酸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198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