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飞秒激光类设备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眼科手术中的角膜制瓣。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于角膜制瓣的飞秒激光类设备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制订本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飞秒激光技术以及眼科学诊疗技术的发展、更新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制定等情况的变化,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屈光手术中制作角膜瓣的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
基本原则
在我国进行的用于角膜制瓣的飞秒激光治疗机的临床试验应当满足法规要求。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中,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均应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并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
临床试验前应该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获得产品检测报告。试验用产品必须与检测产品是同一批次或定型的产品,并保证足够的数量。
临床试验前,应该清楚地注明本次试验使用的产品名称、临床试验的意义以及本次试验产品的评价目标,特别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指标要十分明确。
申请人在开展规范的临床试验前应提供必要的可行性验证资料,包括实验室研究及动物实验等,以证实其基本安全。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18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