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孕酮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孕酮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从方法学考虑,在本文中孕酮检测试剂是指采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技术,以竞争法为基本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在医学实验室对人体样本中孕酮的含量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孕酮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6840。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
(一)单独申请注册的孕酮校准品和质控品。
(二)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原理之外的其他孕酮检测试剂。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18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