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8年第51号)
为进一步规范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以下简称角膜塑形镜)产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制订本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随着角膜塑形镜产品以及眼科学诊疗技术的发展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制定等情况的变化,本指导原则将会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适用范围
结合法规的具体要求,要求其进行完整的上市前临床试验时,适用于本项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塑形方法暂时改变角膜形态,达到暂时性矫正屈光不正为预期目的的硬性透气接触镜产品的临床试验。
特殊设计的角膜塑形镜产品须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另行制定其上市前临床试验方案,原则上不应低于本项指导原则的要求。
基本原则
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设计、实施、监查、记录、总结临床试验结果,并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7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