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25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手术显微镜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手术显微镜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相关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中涉及在显微手术和诊断治疗时用于观察的手术显微镜,管理类别为二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6—13—04(医用成像器械—光学成像诊断设备—手术显微镜(非眼科))、16—05—05(眼科器械—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其他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
本指导原则不包含带有荧光造影功能的手术显微镜。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7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