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腹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15号)

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气腹机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气腹机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内窥镜手术所使用的二氧化碳气腹机。该产品用于腹腔内窥镜手术中的气腹建立和维持。根据《关于医用吸脂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115号),气腹机的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编码为6854,属于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201881日起,根据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气腹机的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编码为061504内窥镜送气装置。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7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