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耳蜗植入系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7年第3号)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人工耳蜗植入系统产品的临床试验,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要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的人工耳蜗植入系统

三、基本原则

(一)人工耳蜗入系统的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试验用人工耳蜗产品应已经过科学的实验室研究和动物研究,研究结果支持开展临床试验。

1.实验室研究报告:植入体对磁共振的耐受性,电极在人耳蜗标本中的状况。

2.动物研究报告(如适用):人工耳蜗植入动物耳蜗后声电刺激对侧镫骨肌反射或电诱发电位。

3.临床试验前应该在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获得产品检测报告。试验用产品必须与检测产品是同一批次或定型的产品,并保证足够的数量。

4.临床试验目的:验证与检验同批次的人工耳蜗植入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预期安全性和预期医疗效果。

临床试验前,应该清楚地注明本次试验使用的产品名称、临床试验的意义以及本次试验产品的评价目标,特别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指标要十分明确。

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炎性反应(植入部位发生红、肿、痛、破溃),装置工作异常。不良事件用不良事件发生例次、例数及发生率进行描述。同时,详细描述病例出现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体表现、程度及其与产品的关系。

有效性评价包括人工耳蜗产品的工作状态、听力、言语能力的改善程度。


临床试验方案及其它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7853.html